通江小学节约用水奖惩制度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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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10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鼓励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范围内,对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以及对违反节约用水有关规定,造成用水浪费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门,给予节约用水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重视节约用水工作;

有健全的节水管理规章制度,经常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体节水意识强,成了节约用水风气;

(二)定期进行内部用水检查、考核、评比,实行用水巡查制度,并坚持按制度实施;

(三)广泛使用节水型器具,部门内部不使用非节水器具,无跑、冒、滴、漏现象;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给予节约用水奖励:

(一)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节约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二)对所在部门节水风气的形成、节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各项节约用水措施的落实等方面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供水,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绿化、建筑施工等用水,有条件利用再生水而使用自来水的;

(二)厕所未采取节约用水措施的;

(三)办公室水龙头等设施损坏没有及时报修而导致长流水的;

(四)学校公用水龙头(含厕所冲水设施)损坏值日水电工未及时维修,造成用水浪费的。

江苏省无锡通江实验小学

2017年4月


2019年2月23日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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