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开放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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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崇安区学校体育设施
向社会开放的实施细则
区文体局区教育局 区财政局
(2013年9月)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体育设施的功能,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的管理,最大程度地满足群众体育健身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无锡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体育设施,是指学校用于体育活动的体育场(馆)等建筑、场地和设备器材。本区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中小学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开放时间为寒暑假、节假日、双休日,每天不少于6小时,有条件的学校周一——周五工作日开放2小时,具体开放的时间段由学校确定。学校开放的具体时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主要用于公众通过加入社区体育俱乐部的形式参与的健身锻炼,也可举办有关体育项目培训班、社区体育竞赛活动,提高国民体质健康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从事与体育锻炼和健身不符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1.区政府成立由教育、文体、财政、公安、文明办、街道(社区)等部门组成的“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协力做好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在区“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
2.各街道(社区)要建立由所属地派出所、文体、精神文明等相关部门、协会及开放学校等组成的相关“协调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加强协调,与学校签订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协议,负责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工作。
3.开放学校要成立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现场管理职责和要求。
(二)职责
1. 区文体局负责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业务指导、体育锻炼人口统计、业务监督工作;应选派社会体育指导员(包括长期从事健身锻炼的骨干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健身指导、推广科学锻炼的方法。
2. 区教育局负责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现场管理工作,定期牵头召开所属中小学学校联席会议,解决、处理开放工作中学校的困难和矛盾。
3.区财政局应积极支持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将各学校因开放体育设施而增加的有关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和保险等费用开支,列入财政预算(详见第七条)。
4.属地公安派出所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开放学校周边巡逻,遇有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健身锻炼人员及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需及时出警,依法查处,确保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第六条 学校、社区(街道)和健身锻炼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开放学校
1.开放学校是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现场管理主体,应建立开放领导小组,明确管理责任和要求,认真组织开放现场的管理工作。
2.制订学校体育设施现场管理规定,建立入校锻炼登记制度、健身运动作息制度、设施安全检查制度、公物损坏赔偿制度,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理制度等。并认真贯彻执行。
3.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对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进行管理。
4.公示开放时间、开放项目内容、有偿开放的项目注明收费标准,开放现场标明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学校体育设施因重大原因需要停止开放的,须提前公示。
5.定期对体育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经常性完好使用。
(二)街道(社区)
1. 街道 (社区)应与开放学校订立管理协议,建立共建共管制度。
2.负责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建立及会员登记发证工作。
3.协调组织志愿者配合学校做好管理、宣传和教育工作。
4.协调当地公安(派出所)、文体、精神文明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相关工作,及时解决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健身锻炼人员
1.健身锻炼人员须加入当地街道(社区)体育俱乐部,根据学校开放的时间参与锻炼,遵守学校制订的作息时间。学校不接纳非俱乐部会员进入校区锻炼人员。
2.进入学校时应主动出示健身卡、身份证(学生证)并配合做好实名登记,进入学校后要按要求在规定开放的体育设施上进行锻炼,应自觉遵守公共道德,维护学校的教育、工作和生活秩序,不进入非体育健身区域。
3.健身锻炼人员所用小型器材须自备。
4.健身锻炼人员应爱护学校体育设施、器材,服从学校管理和安排。健身锻炼人员因不服从管理或自身不当行为、自身健康原因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自行承当安全事故责任。
5.健身锻炼人员应自觉维护校内环境卫生,不携带宠物进入校内,不在校内吃口香糖,不在校区内吸烟,不乱抛乱扔垃圾。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学校体育设施及其他设施,否则应当照价赔偿。
第七条 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学校的经济补助、考核与奖励
(一)经费补助
1. 小型体育设施、场地、器材的维护、更新、添置的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2.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学校管理人员的津贴由区财政承担,具体发放标准由开放学校与“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
3.区财政应为开放学校投保“公共责任险”,健身锻炼人员如在健身锻炼中发生意外伤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考核与奖励
区教育局、文体局、财政局将组织对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与奖励(表彰与奖励办法另定)。
第八条 开放学校违反本规定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予以追究责任。
第九条 健身锻炼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一般的,由街道(社区)按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无锡市崇安区文体局、教育局、财政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崇安区文体局
无锡市崇安区教育局
无锡市崇安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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